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母 亲 和 婴 儿 健 康 , 提 高 出 生 人 口 素 质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国 家 发 展 母 婴 保 健 事 业 ,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和 物 质 帮 助 , 使 母 亲 和 婴 儿 获 得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 国 家 对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的 母 婴 保 健 事 业 给 予 扶 持 。
第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 母 婴 保 健 事 业 应 当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第 四 条 国 务 部 门 做 好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
第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 支 持 母 婴 保 健 领 域 的 教 育 和 科学 研 究 , 推 广 先 进 、 实 用 的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 普 及 母 婴 保 健 科 学 知 识 。
第 六 条 对 在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和 在 母 婴 保 健 科 学 研 究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 应 当 给 予 奖 励 。
第 二 章 婚 前 保 健 第 七 条 医 疗保 健 机 构 应 当 为 公 民 提 供 婚 前 保 健 服 务 。 婚 前 保 健 服 务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婚 前 卫 生 指 导 : 关 于 性 卫 生 知 识 、 生 育 知 识 和 遗 传 病 知 识 的 教 育 ; ( 二 ) 婚 前 卫 生 咨 询 : 对 有 关 婚 配 、 生 育 保 健 等 问 题 提 供 医 学 意 见 ; ( 三 )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 对 准 备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可 能 患 影 响 结 婚 和 生 育 的 疾 病 进 行 医 学 检 查 。
第 八 条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包 括 对 下 列 疾 病 的 检 查 : ( 一 )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 ( 二 ) 指 定 传 染 病 ; ( 三 ) 有 关 精 神 病 。 经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 医 疗保 健 机 构 应 当 出 具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证 明 。
第 九 条 经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 对 患 指 定 传 染 病 在 传 染 期 内 或 者 有 关 精 神 病 在 发 病 期 内 的 , 医 师 应 当 提 出 医 学 意 见 ; 准 备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应 当 暂 缓 结 婚。
第 十 条 经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 对 诊 断 患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 育 的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的 , 医 师 应 当 向 男 女 双 方 说 明 情 况 , 提 出 医 学 意 见 ; 经 男 女 双 方 同 意 , 采 取 长 效 避 孕此新闻共有5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