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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
作者:刘世蔚 王璇 王金钟 来源:正义网 日期:2005-5-10 阅读次数:

根据教育部对我国基础教育的统计,2002年,全国在校生人数已达到了25338.37万人,这基本上已超过了我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而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学生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其父母、近亲属甚至全社会的每一个人。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为此,笔者就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实际,谈一下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

一、学校应注重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质量安全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否则,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学校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人员,对相应房舍、体育器材、学生活动场所进行定期的安检,并使之制度,落实到人,记录在案,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上报主管行政机关,并当即予以解决,否则一旦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学校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相关直接责任者还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1995年秋某县某幼儿园为了扩大招生,将二层的砖混楼房扩建成三层楼房,在加高过程中,由于使用了不合格的水泥、导致楼梯蹋陷,造成一名学生伤残、一名学生轻伤的伤害后果。象这类事件完全是人为造成,可以避免的,痛定思痛,我们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的监管力度,从而有效的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应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确保依法执教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及《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及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应注意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定期举行法律专题讲座,诸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使广大教职工明白怎样做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做的,确保依法执教。例如:湖南省广阳市某中学体育教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因一学生不服管理并用过激语言刺激李某,李觉得有损自己的教师尊严,愤怒之下不经细想,向该学生的胸部猛击一拳,致使该学生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之所以造成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与该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执教密不可分。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据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2000年度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起诉报告显示:其中60%的未成人年违法案件是在校学生所为,且不仅涉及一般的民事伤害赔偿,而且还涉及偷盗、抢劫、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严重程度均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学校、家庭、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书育人所不可缺少的内容。所以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按照其认识和接受能力,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授,比如对小学生可介绍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保护法》及简单的民法知识,对中学生应在此基础上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经过长期的潜移默化,使他们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例如,我们借助某校抓住一学生多次潜入学生宿舍盗窃钱物,最终被抓获一案,送法到校,在全校上下多次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说法,使广大学生深受震憾,2002年度学生违法违纪案件明显下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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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宝宝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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